长沙抵押贷款实际交付质物与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 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对贷款质押而言,这里有两种情况要作恰当的处理。
一是质权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实际交付的质物与约定不一致,银行拒绝接 受,质权不能设立,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如果 接受占有的,应当视为变更质权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并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 产为准设立质权。
二是质权合同对质物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进行补充协 议,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执行补充协议;不能补充协议,银行又拒绝接 受的,可以解除合同,质权不设立;银行已经接受占有质物的,以实际交付占 有的质物为准设立质权,并认定质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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