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抵押贷款逾期交付质物如何处理
银行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后,出质人逾期向银行移交质物,对此如何处 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 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 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视银行是否接受质物而定:银行不追究出质人过 错仍然接受质物予以占有的,视为银行同意变更质物移交期限,质权应自出质 人实际交付质物时设立;如果银行不接受占有,致使质权不能设立,由此造成 银行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过错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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