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贷款之汽车被银行人员擅自损坏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 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押担 保因质权人占有质物比抵押担保更加安全,但质押担保在此最大优势中却存在 着最大的法律风险,这个法律风险就是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义务,如果保管不善, 如失火烧毁、被水冲走、发霉变质等,致使质物损失的,银行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又如,银行工作人员擅自使用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 严重损坏的,银行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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