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贷款银行申请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 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 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根据这条规定,贷款担保案件进人诉讼程序至作出判决前,作为 原告的银行发现因借款人、担保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与本案有关的 财产发生转让、转移、毁损等情况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借款人、保证 人的财产或担保物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