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孳息及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 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 孳息的费用。”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从债权,质押主债权的效力及于 质物孳息,所以银行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银行收取质物孳息与收取抵押物孳息不同。抵押物孳息自抵押物被人民法 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收取,且要求银行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而银行 对质物孳息自质物交付占有时就有权开始收取。
银行收取质物孳息应当注意防范两个风险:一是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质物孳 息由出质人收取的,银行如果利用占有质物的便利条件收取质物孳息占为己有, 或者冲抵质押债务的是一种违约行为,特别收取第三人提供质押财产的孳息, 则是一种侵权行为,银行应当返还给出质的第三人;二是依法按约应当收取孳 息而不收取或者放弃,这不利于实现质押债权,还有可能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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