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使处分质物请求权及法律风险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银行可以 行使处分质物请求权,用以实现质押债权。银行行使处分质物请求权有以下两 种方式:一是协议处理质物,即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将所得的价款清偿质押债务;二是诉讼处理质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贷 款及质押诉讼,请求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然后以价款实现质押债权。
银行行使处分质物请求权的有两个主要风险点:一是银行为了及时实现质 押债权,故意低价、压价处置质物,致使出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司法实践 情况来看,如果低于市场价的70%出让质物,就可认定为“低价”,银行故意 低价出让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怠于行使处分质物 请求权,如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内不对出质人提出诉讼,过后就会丧失胜 诉权,出质人不再承担质押责任,银行应当返还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