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这里的撤销权诉讼是银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保证人放弃到期债权、 非法转让财产等造成贷款及其保证债权损害行为的诉讼。
1.原告只能是银行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只有债权人才有撤销权。在银行贷款活 动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便是债权人,因而,这种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 能是银行。借款人与相关的受益人和受让人,不享有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故不 能作为原告提起撤销权诉讼。
2.被告只能是借款人或保证人
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既然请求撤销的内容是债务人 的行为,而不是第三人的行为,那么,被告就只能是债务人,而不能是相关受 益人或受让人。借款人、保证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借款人、保证人的单方行为,当然以借款人、保证人为被告;借款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财产 协议,保证人放弃到期债权,只要以借款人、保证人为被告,撤销借款人、保 证人这些行为,相关行为及协议就归于无效,不需要再撤销受益人或受让人的 行为,由此造成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损失的,由借款人、保证人向其承担民事责 任。
3.受益人、受让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借款人、保证 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受益人,借款人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的受让人,在银行撤销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位置。在撤销权诉讼中,银行已列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如果银行在提起撤销权 诉讼时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受益人或 者受让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撤销权案件,在处理结果上,与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在法律上有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对借款人、保证人放弃 到期债权的受益人而言,如果被告借款人的行为被撤销,借款人、保证人放弃 债权行为就自始无效,借款人、保证人与受益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到撤销前 的状态,受益人对借款人、保证人仍然负有原债务,并负有清偿责任;如果被 告借款人胜诉,说明其放弃债权行为有效,受益人得益合法。对被告借款人转 让财产的受让人而言,如果银行胜诉,借款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 的行为因被人民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那么,受让人不得取得受让的财产所有 权,如果已经实际占有该诉讼标的物的,则应返还财物;如果银行败诉,借款 人的行为有效,受让人受让取得的财产就受法律保护。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撤销权诉讼,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支持借款人,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当受益人、受让人负有 撤销权诉讼中某种法律义务(如返还财物〉时,因其巳参与诉讼,有利于人民 法院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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