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贷款担保方式下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贷款适用“留置”担保的法律风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律规定处理留置财产换取价款优 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留置对象主要 是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动产。当这些合同中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从而保证实现自己的债权。
银行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只是金钱货币而不是动产,因而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出现可以留置动产的情形。银行如果变相留置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或有关动产作为贷款担保,其“留置”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促使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留置”部分贷款本金作担保的做法存在严重法律风险,一是这种“留置”于法无据,属于无效担保;二是因部分贷款本金被“留置”后,银行发放贷款的实际数额将少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这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譬如,借款人贷款100万元,银行“留置” 10万元作担保,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会认定“留置”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贷款适用“定金”担保的法律风险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1;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银行贷款活动中,借款人申请贷款,本身就是为了取得金钱使用,银行如果要求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前或同时支付定金担保,就等于少支付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贷款,所以定金也不适用银行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中如有定金条款的,该条款无效;借款合同中没有定金条款,但银行实际收取定金的,这种行为也无效,银行应当返还定金,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如定金产生的利息广银行应当予以赔偿。
(三)贷款适用“保证金”担保的法律风险
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订单交易的结算和履行约定的担保。担保法律规定的保证金担保,不适用银行贷款担保。
银行在贷款总额中按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被扣除部分款项作为借款人贷款的保证金,其后果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全部支付 贷款本金,二是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有 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 加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八 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以贷款保证金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第 九条还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是 非法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银行已经扣除或者收取贷款保证金的,借款人可 以主张“保证金”从约定贷款本金数额中减去,然后以实际贷款数额及利息清 偿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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