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贷款之贷款适用的法定担保方式
按照《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在这五种担保方式中,由于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只适用保证、抵押、 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不适用银行贷款担保。
在银行贷款担保中,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结 合适用形成混合担保,单独适用还是结合适用,由银行与担保人自行约定。
关于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的具体适用问题,后面将作专题分析,这 里先介绍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一一 “融资担保”。
我们这里所说的“融资担保”,专指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 贷款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融资性担保属于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这个办法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专业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一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贷款担保,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 贷款,可以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 担保后,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的,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从存于银行的保证金中 支付代偿,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再向借款人追偿。
众所周知,在“融资担保”出台之前,我国银行贷款包括民间借贷都依赖 于个人之间的关系或企业之间的关系提供担保,且绝大多数担保人是冒着代偿 风险提供无偿担保的,这就大大地限制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积极性,借款人提 供担保难就成了现实问题。“融资担保”虽然是有偿担保服务,通过收取担保 费维持生存,但毕竟是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只要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担保,银 行一般都能予以发放贷款,借款人就很容易得到贷款。于是“融资担保”有两 个主要作用:一是解决了借款人贷款难和担保难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一 方面渴望得到银行贷款,另一方面缺乏财产担保的难题;“融资担保”因无需 提供物权担保,借款人只要支付担保费就能取得银行贷款,这就为中小企业解 决贷款难打开了绿灯;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有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存 有保证金,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 金予以代偿,于是银行贷款债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融资担保”也存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如果对借款人偿还贷款能 力把握不准,一旦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要予以代偿, 代偿后通过追偿仍无法实现代偿债权的,这笔担保将告失败。融资性担保公司 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旦设立,融资性担保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即可向借款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从而挽回代偿损失,保障代偿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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