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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前约定利率在《规定》实施后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8-30 16:36
摘要:
《规定》实施前约定利率在《规定》实施后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规定》实施前约定利率在《规定》实施后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 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后的利率(利息)约定及其纠| 纷应当适用《规定》的有关规定,而不再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实| 践中的问题在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在《规定》实施之前约定,而在《规| 定》之后发生纠纷,对此,适用《规定》进行处理,还是适用《意见 进行处理?
    譬如,在2015年9月1日前,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率为“細f 同类贷款利率的五倍”,当年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 8,按此计算,年 利率实际为24%。对此,如果适用《意见》第六条“最高不得超过銀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对超过的一倍就不予保护;如果适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前面已经说明,《规定》没有法律溯及力。在《规定》实施之前约定的 利率在《规定》实施后发生纠纷的,仍应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例,仍应依据《意见》第六条“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 倍”的规定,对超过的一倍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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