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民间借贷违约金如何计付?借贷违约金如何计付?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 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分法定与约定两种情况,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民间借贷的违约 金只适用约定而不适用法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出借人不能主张违 约金;有约定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违约金。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 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据此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 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选择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此类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但是,《规定》第三十一条又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 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规定,借款人超 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自愿支付违约金,且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的,即使与逾期利息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也不能要求出借人返 还,但是,总计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 法院应当支持。
总之,出借人的总体收益,即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总计,司 法保护在年利率24%以内,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保护在年利率36%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