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债权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撤销权和代位权都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都体现债的对外效力, 银行行使这两个权利的目的都是保全债权和实现债权。但是,两者是有很大区 别的,不能混同或者相互代替行使。
1. “怠于”与“放弃”不同
借款人对其债务人采取消极行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目的也是逃避 债务或者迟延履行债务,但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仍然存在, 故应适用代位权。借款人“放弃”债权,就意味着借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归于 消灭。银行为广保全自己的债权而行使撤销权,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撤销借款人放弃债权行为,使借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恢复原状。此后,借款人仍“怠于” 行使到期债权的,银行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2.处分债权、物权的事由不同
银行行使代位权的事由只是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的金钱债权。银行行使撤 销权的事由是,借款人放弃金钱债权,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借款人非法处分物权而侵害借款债权的,银行只能行使撤销权,而不能行 使代位权。
3.行使权利的内容不同
银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替借款人行使债权, 而银行使撤销权的内荇迠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放弃债权和非法处分财产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