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只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对银行贷款而言,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借款 人无偿还全部贷款能力或只能清除部分贷款债务的情况下,银行对保证人的债 务人可否行使代位权?
我们认为,保证人虽是从债务人,但在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后,连带保 证人与借款人不分先后顺序负有清偿贷款债务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在符合 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一般保证人在 未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银行对一般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一般 保证人的债务人基于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银行先于履行保证债务的 主张。
以上由长沙抵押贷款(优利金融)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