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贷款之有关无效合同的情形的确认疑问解答
1.如何确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双方 当事人非法勾结,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行 为,对民间资金正常融通,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构成危害,故为无 效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目的是获得非法利益,但不以行为 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非法利益为要件,只要恶意串通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危及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即可认定无效。
这里的第三人利益,通常是指私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 益。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却与借款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 届时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提起诉讼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此时,保证 人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法院将判决该借贷合j 同及保证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如何确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民间借贷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采取迂回方法,避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合同。这种合同在行为外表上合法,但在目的和内容上违法,因而为无效合同。譬如,借 款人向出借人借赌资,出借人明知而提供,双方却约定在借条用途上写为 “周转资金”,这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
3.如何确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是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 为,这类合同违反了人们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应当为无效合 同。损害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是高利贷合同,但高利贷仅 就超出《规定》规定的利率上限的部分无效,在规定内的利息仍受法律保护。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出借人提供赌资,借款人借款 赌博,提供赌资和借款赌博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 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赌博,通常都以正常 用途骗取借款,对此,出借人事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应作 有效处理;如果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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