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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贷款担保案件的诉讼证据有哪些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8-25 18:08
摘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在这 八类证据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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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贷款担保案件的诉讼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在这 八类证据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常用的证据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而需要物证和勘验笔录的极为少见。
    1.书证
    书证即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一定思想或者行为,其内 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贷款担保诉讼向借款人追索贷 款本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首先要有书证,特别是要提供借款合同、 付款凭证、担保合同、担保物登记凭证等书证,这些书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诉讼请求容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银行贷款不比民间借款,与借款人发生借 贷关系,与担保人发生担保关系,必须也肯定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 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这些合同而主张是口头合同,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有效 证据证实的,银行就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那就容易造成败诉。
    2.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 别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证据。贷款担保案件中的鉴定通 常是字迹鉴定。银行与借款人发生主体、数额及其他内容发生争议,如银行认为保证合同上的保证人就是被告人,而被告人认为不是其签名,怀疑是他人冒 充的;又如,保证人认为银行所提供的保证合同中有关修改过的数字、文字笔 迹是银行所为,且对自己不利的。发生类似这些争议,直接涉及案件事实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无其他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就需作字迹鉴定。依 法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
    3^当事人的陈述
    这里当事人的陈述,是指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担保纷诉讼过程中 向法庭对涉案事实情况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当事人陈述首先是一种诉讼行为, 陈述内容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要求的,就具有证明效力。
    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以对自己有利为出发点进行陈述,但作为具有证明效力 的陈述,通常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所陈述或者提供证据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作出 承认的陈述。例如,借款人在偿还部分贷款时将现金交付给信贷员接收而没有 索取收款凭证或收条等,在诉讼中不能提供书面证据,银行提起诉讼后查明, 其信贷员确实收取借款人部分还贷现金未人账,并在庭审中作如实陈述的,这 一对其不利的承认陈述,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所以应当予以采信。
    认定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明力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必 须在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外的陈述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必 须是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作出承认表示,否认表示不能单独作 为诉讼证据采用;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必须是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 事实作出承认。
    从审判实践来看,贷款担保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处于原告与被告的对立位置 上,一般都陈述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所以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一定都 客观真实。因此,不能轻信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应当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分析, 再确定陈述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其本人陈 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 主张不予支持。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并能 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规定,证人应当到庭用口头陈述形式 作证,但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 言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可以起到证 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 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视听资料经审查判断没有存在疑问 的,应当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的某些纠纷不一定都是书面合同上的争议,有的可 能涉及视听资料问题,如贷款即将到期,借款人在外不能及时回来偿还贷款,或者一时无力偿还贷款,通过手机与银行负责人联系,要求延期两个月还贷, 银行负责人答应同意,但在贷款到期后就起诉,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该手机 录音资料,确实证明银行负责人答应同意延期两个月还贷的事实,致使贷款期 限发生变更,银行提前起诉违反约定,人民法院就可以凭这个手机录音资料为 证据,将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6.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 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 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 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对 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证据。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 合同等。随着计算机普及应用,有些银行已经推行网络贷款,通过互联网技术 在线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等全程网络化操作,随之电子数据作为证 据使用越来越多。
   7.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贷款担保案件涉及物证的很少见,但物权担保中涉及抵押、质押标的物争议的,相关物品也可能成为物证。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 拍照等所作的记录。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勘验笔录作为诉讼证据 的极为少见。
    以上由长沙贷款公司(优利金融)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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