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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诉讼时效的中止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从这条规定进行分析,诉讼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停止事由消除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 权”。“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客观事实,当发生这些客观事实后,导致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果时,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如地震、台风、洪 灾等。若遇不可抗力,但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能认定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 事由。“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情 况。如借款人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等,都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或者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前,但延续到最后六个月内,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 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贷款担保案件的诉讼时效,也按这条规定继续计算, 即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间加上中止事由消除后的时间,总共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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