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抵押贷款之有关票据质押的相关规定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 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阐述 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是汇 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票据具有财产内容并可以转让和流通,所以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 票据在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只有质 押背书,才能产生出质的法律效果。票据签有质押字样的,票据转让即为中断。 因为质权人只是取得了质权,并未取得票据的所有权,所以没有再背书转让或 者出质的权利,质权人以出质票据再作背书转让或者再背书质押的无效。如果 票据没有质押背书,票据持有人(质权人)将票据背书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 该票据是出质的票据,便取得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丧失质押的作用。背书转让 票据权利或者背书授予票据权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票据上只背书记 载“质押”字样,出质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具有背书质押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的兑现日期先于 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 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同意的,就可以涤除质权。
票据质押的法律风险 从实践情况看,票据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收受伪造、变造的票据质押。伪造票据,是指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 的行为,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盗用他人印章而签发票据。变造 票据,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如擅自变更金额、日期、付款地等。
2.出质人提供自行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持有伪造、变造票据出质,将侵害票 据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质权人如果上当受骗予以收受质押,质权当然不能 设立,质押债权就无法实现,但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赔偿损失。
3.收受无效票据或缺陷票据质押。无效票据,是指不具备有效形式要件 的票据,即欠缺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据,如更改收款 人名称的票据。因无效票据无法行使支付请求权,所以质押无效。
4.质权人恶意收受票据质押。质权人明知票据出质者无处分权或无交付 票据的权利,仍接受票据质押的,属于恶意收受票据行为。恶意收受票据将损 害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利益,当合法持有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质权不能设立, 质押债权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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