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抵押贷款之变更抵押权顺位及法律风险
抵押权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受偿顺位, 抵押权受偿顺位将依次发生变化。譬如,抵押人将同一财产先抵押给债权人甲, 甲为第一受偿人;再抵押给债权人乙,乙为第二受偿人;最后抵押给银行,银 行为第三受偿人。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将第三受偿人银行改变为第一受偿 人,那么,债权人甲就会往后推至第二受偿人,债权人乙就会往后推至第三受 偿人,在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全部抵押债务的情况下,这种顺位变更就会影响 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利益。
在按份共同抵押的情况下,抵押债权份额已经明确约定,不存在抵押权顺 位及变更问题,银行放弃其中的一个或部分按份抵押权,并不影响其他抵押人 的利益,其他抵押人就其抵押债务份额承担抵押责任即可。在连带共同抵押的 情况下,除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外,因银行有权要求一个或部分抵押人承担 全部抵押责任,所以也不存在抵押权顺位变更问题。
银行变更担保权顺位存在于混合担保和共同抵押之中,在这两种情况下, 银行放弃其中一个或部分担保权,有可能对其他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这里的 不利影响主要是加重了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银行变更担保权顺位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担保:放弃或变更对借款人享有的抵押权。在共同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其中 有借款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的,除有特别担保约定外,因借款人以其财产抵押 是第一顺位担保人,应当先以其抵押物承担抵押责任,所以,银行放弃对其享 有的抵押权或者变更其担保顺位的,就会对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造成不利 影响,此时,其他担保人未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应当免除其他担保人(包括 保证人、出质人〉在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变更重复抵押中的顺位和内容。抵押人以同一财产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债务提供抵押的是重复抵押。在重复抵押中,银行放弃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 有利而无弊,因而其他抵押权人对银行放弃抵押权不会发生争议,问题在于银 行单独或者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和内容。‘在重复抵押中,银行单方或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 权数额等内容,这种变更若已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抵押权人仍应承担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责任,如果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则不得 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如上例,银行与抵押人经协商将第三受偿人银 行改变第一受偿人,如果未取得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的书面同意,抵押物价款 又不足清偿所有抵押债权的,就会侵害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的优先受偿权,甚 至使其全部不能受偿。
各担保人与银行已经明确约定担保清偿顺位,或者没有约定、约定不 明确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担保及清偿顺位的情况下,银行将前顺位变更为后顺位, 如果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而加重其他抵押人担保责任,又未取得其他抵 押人同意的,应当免除其他担保人在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担保责任。
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其他抵 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变更抵押权顺位或内容有效,由此给其他抵押 权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由其他抵押权人自行承受。
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险,银行在确需放弃抵押权或变更抵押权顺位及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一要充分考虑贷款及其担保债权是否确保实现,然后再作决定; 二是尽可能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或其他担保人承诺继续担保,以免产生 对其他担保人或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同时避免对自己实现贷款债权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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