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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抵押贷款抵押权人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的内容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有以下四个内容:
1.要求抵押人停止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这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的内容之一,主要目的是防止抵押财 产价值因抵押人的行为继续减少,出现可能不足清偿抵押债务。抵押人按照抵 押权人的要求,停止了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 财产价值虽然减少,但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物价值 保全权;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已经出现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情况时,抵押 权人仍可继续行使抵押物价值保全权。
2.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原状
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通 过维修、更换等方式,使抵押物的价值恢复到提供抵押时的状态,或者达到足 以清偿抵押债务的程度。
3.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情况下’抵押人没有按照抵押 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原状,但与抵押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的,则可另行提供 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债权的担保。
4.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应担保的,抵押 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也不提前 清偿抵押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债务 人提前清偿债务,判令抵押人提前承担抵押责任。保障债权人实现抵押债权。但若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致使不 足清偿抵押债务的,抵押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 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 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 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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