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贷款之最高额贷款债权的确定
银行与抵押人订立的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只是预约可周转性或者分期发 放的贷款总额,在抵押期间,由于多次发生贷款,其中还可能有部分偿还,因 而,在最高额贷款合同到期前,贷款债权往往是不确定的,但到了抵押人承担 抵押责任时,贷款债权就必须确定下来。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最高额贷款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债权应当确定。
1.约定的贷款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银行与抵押人约定的贷款债权确定期间主要是最高额借款合同期限届满。 最高额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一般都视为约定的贷款债权确定期间届至。但最高额贷款及其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的,则依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
最高额贷款及其抵押合同没有约定贷款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髙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的应当确定贷款债权。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最高额贷款及其 抵押合同没有约定贷款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二是自最高额抵 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请求确定债权,而不是最高额贷款及其抵押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二年。
3.新的贷款债权不可能发生
在最高额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明确表示今后不再需要贷款,或者发生借款 人丧失主体资格,抵押财产灭失等,新的贷款债权就不可能发生。新的贷款债 权不再发生,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全部贷款债权应当确定下来。
4.抵押财产被査封、扣押
最高额贷款抵押财产,因抵押人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制裁或者其他民事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査封、扣押的,最高额贷款抵押债 权遇到危险。
5.借款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如果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主体资格就将不存在, 此时,即使贷款债务未到期也被视为到期,抵押人开始承担抵押责任。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最高额抵押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银行与借款人就应当确定贷款债权债 务数额,然后再确定抵押债权的具体数额。据此,银行方可行使最高额抵押债 权,抵押人也据此承担最高额抵押责任^
以上由长沙抵押贷款(优利金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