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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汽车抵押贷款有关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
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与各个保证人明确约定连带共同保证, 二是银行与各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以连带共同保证论。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 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 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根据这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 人对同一贷款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银行没有约定保证份 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承连带担保 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也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 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譬如,借款人贷款100万元, 甲和乙一起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并约定连带共同保证,或者未约定各自保证份 额的,甲与乙互为连带责任,银行就可以要求乙全部代偿,也可以要求甲全部 代偿,但甲已经全部代偿了 100万元保证责任,银行不得再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有的保证人在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时认为,自己保证担保的| 贷款还有他人保证担保,不能让其一个人代偿借款人的全部贷款债务,而应当分担代偿,否则有失公平。这种认识混淆了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 别。对此,《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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