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贷款公司之连带共同保证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
从《担保法》有关规定来看,按份共同保证是一种特别约定,而连带共同保证是普通约定,也就是说,只有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按份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才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将按连带共同保证处理。
在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以连带共同保证论处问题上,银行与保证人以及保2人之间往往为此发生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证人并不认可连带共同保证
有些保证人对《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不理解、不知道或者不服气,认为多个保证人出面共同保证广当割分代偿,而不清楚“连带”与“按份”的区别,结果与银行或与其他锻人为此发生争议。尽管保证人持这种态度和认识于法无据,甚至无理,細,这些争议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实现保证债权的障碍。
为了预防这种法律风险,银行与各个保证人已经约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应当向各个保证人说明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各个保证人如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予以标示,而不宜认为,反正有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将明确约定的连带共同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标无妨。
2. 口头约定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担保时本意是按份共同保证,但《保证合同》“连带共同保证”还是“按份共同保证”,结果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对此不服就会发生争议。但是,保证人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口头约 定按份共同保证的,则不能认为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而应当按照按份共 同保证处理。现实中的问题是,大多数保证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结 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这对本意按份保证的保证人不利。
3.保证人之间将“连带”变更为“按份”
在实践中还有这么一种情况:各个保证人不分份额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后,各保证人为了避免承担连带 责任带来的不利或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自行协商约定各自的承担保证责任份 额,将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按份保证责任,当银行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时,保证 人愿意代偿应尽份额的保证责任,而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应当分两 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保证人内部将“连带”变更为“按份”,已经取得 银行同意的,这种变更有效,各保证人只承担按份保证责任,而不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二是未取得银行同意的,对银行仍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已分份额来对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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