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 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默示毁约则是指一方 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将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 同,而对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虽然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者具有相同的价值 目标,特别是默示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具有相近的法律功能和相似的表现形式,@但两者毕 竟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设置,不能互相替代,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救济手段 较之不安抗辩更为广泛,故预期违约较之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 益,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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