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抵押贷款担保的相关权利
银行发放出去的贷款应当保证收回,因而法律赋予银行的担保权利是比较 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放贷款决定权利。借款人申请贷款,银行决定给予贷款,同时必须 考虑到期收回问题,所以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权由贷款人决定。当然,银行是 否给予贷款,不能凭工作人员个人意志和感情决定,而应当凭贷款条件来判断。 银行决定给予贷款,才有后来提供担保问题。
二是提供担保决定权利。银行认为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的,借款人 只能服从而不能拒绝,否则不能取得贷款。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即使提供担保,银 行对其代偿能力、担保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担保债权的可行性也要进行严格审 查,经审查认为不能确保贷款债权实现的,还有权决定不予接受担保。银行经过 审査、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决定不提供担保。
三是收回到期贷款和主张担保债权的权利。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贷款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银行享有收回贷款的权利和主张贷款 担保债权的权利。银行主张担保债权的权利,主要是催讨权利和起诉权利。催 讨的内容是要求偿还贷款和代为偿还贷款,因此,催讨权利只能对借款人和保 证人行使,而不能对抵押人和质押人直接催讨金钱偿还。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丨 的实现,除了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自愿以金钱代偿外,只能通过处理抵押物或者 质物来换取价款清偿。
四是对抵押物的监督权和对质物的占有权。在物权担保中,担保人提供财 产抵押的,因抵押物仍由担保人占有和使用,故有可能出现抵押物损毁或者价值减少等情况,进而影响抵押债权的实现,所以银行对抵押物有监督权利;担保人提供动产质押的,因动产质物必须交付银行占有,所以银行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