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长沙抵押贷款担保法律规定
贷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客体是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要素。
借款人申请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借款合同,产 生贷款法律关系,这就会产生贷款的权利和义务,即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 取得贷款,届时,借款人偿还贷款,贷款人收回贷款,于是,银行和借款人的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贷款,贷款成为贷款法律关系的客体。
贷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并紧紧围绕着| 贷款担保而出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贷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要比贷款法律关系的客|体复杂。贷款担保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仅涉及贷款,还关系到担保标: 的物和担保行为。贷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因担保方式不同,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
(一)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证行为
在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中,因保证人是以信誉和代为清偿能力作保的,所以没有特定的担保财物,而只有保证行为。银行对保证人只是享有保证 贷款债权实现的权利,保证人只是负有保证贷款债务履行的义务。因而,贷款 保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贷款和保证行为。
借款人到期没有或者不能偿还贷款,保证人只要承担保证责任,以金钱代 为偿还即可,而不涉及其他财物问题。至于保证人不履行代偿义务,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财产,则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问题。
(二)贷款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抵押行为和抵押物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抵押财产必须是物,即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 提供动产和不动产抵押,银行接受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成立。根据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时,银行的权利 是向抵押人主张抵押债权,抵押人的义务就是在抵押物的价值上代为偿还贷款, 所以,贷款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贷款、抵押行为和抵押物。
(三)贷款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质押行为和质物《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担保,其质物是动产和财产权利。出 质人提供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银行接受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贷款质押 担保法律关系成立。此后,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的,根据贷款质押担保合 同约定,银行的质权是向出质人主张质押债权,出质人的义务就是在质物的价 值上代为偿还贷款,所以,贷款质押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贷款、质押行为和 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