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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贷款被担保人及其法律地位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6-22 16:42
摘要:
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被担保人,就是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但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借款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就会 出现三位一体的情况,即系同一
   在长沙贷款被担保人及其法律地位
    在长沙贷款被担保人及其法律地位
    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被担保人,就是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但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借款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就会 出现三位一体的情况,即系同一人。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后,自己就 是担保人。有人认为,在第三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 主体只是银行和担保人而不包括借款人,主要的理由是,贷款担保合同是由银 行与担保人签订的,而借款人没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签订担保合同,所以借 款人不是担保主体,贷款担保合同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主体不仅是指 担保权人和担保人,还应当包括被担保人。当我们考察这种法律关系及其内在 联系时,就会发现被担保的借款人作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有道理的。
    一是贷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内容有着内在的联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存在为其担保的从合同。这种主从合同关系,必然使借款 合同的当事人与贷款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关系。贷款担保合同的内容记载着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方能体现担保对象和内容,如物权担保合同,依照《物 权法》有关规定,应当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等,担保合同的这些内容,必然涉及被担保人。于是,当你为贷款提供担保时,有人问你为谁担保,你肯定说是为了借款人担保。
    二是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与贷款关系也有内在联系。当这两个法律关系成立 后,贷款关系中的当事人就与贷款担保法律关系有关:贷款关系中的银行就是贷 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担保权人,担保人是为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
    三是三者在贷款及其担保上有着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人(第三人)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使借款人取得贷款,借款人届时没有偿还贷款,银行有权 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担保人也有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义务。在这个关系中, 借款人作为被担保人是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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