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使
抵押贷款行使权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了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
《物权法》否定了这种诉讼时效,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物权法》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比《担保法解释》减少了两年。银行如果仍然适用《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就很容易超过《物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结果很有可能造成败诉。
《物权法》未规定质权时效,这就是说质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滥用质权、怠于行使质权,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是违反《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事,而使令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贷款担保活动中,银行应当注意上述《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规定,因《物权法》对《担保法》而言是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则,现在出现上述情况,应当适用《物权法》有关规定,而不能再适用《担保法》
有关规定,以免适用法律错误出现贷款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