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甚至有的法官亦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经营的小额贷款称为“民间借贷”。这种说法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够准确,但显示了小额贷款与民 间借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相同点。除此之外,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在借 贷主体、性质、合同形式、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亦存有明显区别。
商业性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都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并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 的大环境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具有一定的联系和相似性。一些从事民间借贷 的职业放贷人以及专门从事所谓民间借贷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出现,使 民间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有时甚至无法区分。民间小额贷款特别是非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很大一部分脱胎于非正规的处 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社会上刮起的民间借贷风造就了无数的职业放贷人, 以及以各色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为外衣从事所谓民间借贷的机构。近些年, 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引导下,这些机构和放贷人开始将资金投人到合法 的小额贷款领域,纷纷成立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民间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的资本均为民间资本;二者与正规金融机构借 贷相比所用时间均较短;借款对象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一些缺少抵 (质)押物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其中均以自然人居多。这些都是 民间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的相似之处。
民间借贷作为小额贷款的补充,在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融资难 问题上起到了并将继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会因此退出人们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