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合伙人之间关系融洽,合伙人一般不愿退伙。合伙人退伙大多数是在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发生的,因大多数退伙与
贷款债务发生一定的关系。
有些退伙人认为,自己与其他合伙人已经结清合伙账目和合伙贷款债务,退伙后不再承担此前合伙企业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这种认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贷款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以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业,即使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清债务,对外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合伙企业的贷款债权人,而应当对此前的会企业的贷款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对退出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有人退伙的,应当对企业贷款债务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处理退伙时的企业贷款债务,但退伙人要消灭退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连带贷款债务,还必须取得合伙企业的贷款债权人免除其连带责任的意见,否则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