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协议通常不允许借款人未经银团允许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借款人难以将其贷款债务转移给财务能力或履约意愿较弱的第三方。但是,参贷银行通常希望保留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权利的选择权,这通常是出于信贷资产多样化和风险分散的考虑,也与参贷行退出某行业的融资并转变信贷投放方向的愿望有关。但是,借款人往往不希望参贷行身份的变化,因为新参贷行出于对借款人的不了解,往往可能在判断某一违约的实质损害性时高估其威胁,从而贸然要求或支持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借款人往往要求参贷行转让贷款项下的权利也须经借款人事先同意。借款人的这一顾虑不无道理,但是其重要性也不应被夸大。无论如何,参贷行的底线应该是:即使借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参贷行转让贷款项下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可证明的合理原因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