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为了快速、便捷地融资,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拆 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此种借款关系中,由于贷方不具备金融机构资 质、双方又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21条规 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 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 务”。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该办法第3条将非法金融机构界定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 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 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4条中规定的非法 融业务活动就包括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发放贷 资金拆借。对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了维护金融秩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应予以取缔。
因此,借贷资金是属于需要国家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金融业务,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资金借贷,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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