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 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 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 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 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 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 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 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 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 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 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 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 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
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