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贷款纠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
如果被执行的当事人感觉仲裁过程和结果不公的,可以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当然,法院的审查并不是要全面否定仲裁裁决和仲裁程序,而主要是针 对仲裁裁决的重大程序问题和其他问题进行审査,例如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行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只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仲裁 裁决进行审査,这即反映出法院要尊重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尊重当事人的选 择,划清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权力界限,也反映出法院对仲裁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和重 大错误有监督权。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工作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一般是书面审査,如遇复杂案件,也会召开听证会。如 能查实被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就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不能查实被申请执 行人的主张,则应裁定驳回其申请。
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 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