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这种合 意有书面、口头、事实行为等多种表示方式,其中借条是达成双方借贷合意最主要的外在 形式,但实践中当事人也经常会凭欠条来主张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当事人 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欠条”虽然和“借条”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意义上却 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从基本含义看,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 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凭证;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形成 的依据。
2.从形成原因看,借条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 贷;而欠条的形成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各种以金钱为给 付内容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等均可形成欠条。
3.从证明效力看,借条是确认当事人 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而欠条表明的并不必然是民间借贷关系,也可能是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
4.从诉讼时效看,对于还款期限明确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均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情形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之日 日起计算;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则需要根据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具体事实来分别确定起之间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