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简述
1.代位权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的权利。比如,丙欠乙10万元,乙欠甲10万元。在乙无力向甲还款 且又拒绝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丙主张债权时,甲可以起诉丙,要求丙直接 向甲还款。这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我们把作为第三人的丙,也就 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称之为“次债务人”。
2.行使代位权需具备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均已到期,且两个 债权均应合法有效。也有观点认为,为了能够达到保全的目的,在不及时行 使代位权将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的合法有效也是代位权行使需具备的条件。对于非法或无效的债权因法 律不予保护,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且 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里的必要指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将 受到损害,也就是其债权将得不到清偿或不能被全部清偿。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即使其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该行为也不会损害债 权人利益,也就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了。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对 次债务人的约束力三方面。
(1)代位权对债权人的约束力主要有: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债权额度内 行使代位权,要求其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 所负债务的额度以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度的,对超出部分法院 将不予支持。
(2)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主要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等于向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 议并经审查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务人应负担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支出的各项必要费用。
(3)对次债务人的约束力主要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其与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消灭;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可以向 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 效的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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