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适用“留置”担保的法律风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律规定处理留置财产换取价款优 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留置对象主要 是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动产。当这些合同中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从而保证实现自己的债权。
银行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只是金钱货币而不是动产,因而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出现可以留置动产的情形。银行如果变相留置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或有关动产作为贷款担保,其“留置”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促使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留置”部分贷款本金作担保的做法存在严重法律风险,一是这种“留置”于法无据,属于无效担保;二是因部分贷款本金被“留置”后,银行发放贷款的实际数额将少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这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譬如,借款人贷款100万元,银行“留置” 10万元作担保,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会认定“留置”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