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反向抵押贷款应着力发展的保险业务
针对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寿险公司至少可以着力发展如下新型保险 业务作为配套产品:
1.房屋实体保险
房屋实体保险属于一种家庭财产险,我国的财险公司已经开办了这一项业 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对此已做了专门规定。该办法第25条房 屋保险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 贷款机构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机构保管。”第26条规 定:“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根据这些规定,我 们可以发现,该办法的实施使我国目前的房屋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强制 性,即凡是以所购房屋申请抵押贷款的,必须办理房屋保险;二是不可中断或撤 销;三是保险期限较长,个人抵押贷款购房的贷款期限可达15-20年,在整个贷 款期限内,都需要保险保障。这一特点决定了这种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具有可 递增性,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在保险期限因火灾、暴雨、冰雹、空中运行物坠落、外 界物体倒塌等10余种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由于防止灾害采取的施救支出。在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并逐步推广这一险种。
投保人参与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时,住房实体保险应是必须附加投保的业务,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抵押物风险。
2.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这是在寿险公司和银行联合开办本项业务时,老年客户向银行申请反向抵 押贷款,贷款银行为预防可能会发生的长寿风险,要求贷款对象投保的险种。老 年客户在借款时向寿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寿险公司作出偿还贷款的保 证,银行相应地给予贷款者贷款。由于贷款的偿还有了十足的保证,银行就可在 利息和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在贷款期限内,如果抵押房产因发生 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则由保险公司偿付银行的贷款损失。作为一种履约保 证保险,它的开展可能会给寿险公司带来一定风险。由于房屋是一种不动产,不 动产的买卖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相较其他保证保险,在风险管理控制上 的难度相对要小一些。
3.应对无追索权损失的保险业务
美国开办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有个很重要的条款就是“无追索权”:,这就 是当老年客户的实际寿命大大超过了预期,而住房的价值也在多年的贷款期间 被消耗殆尽,按照规定,该老年客户以后生存阶段仍将继续从金融保险机构获取 应当拿到手的款项。老年客户最终需要向金融保险机构归还的款项,将严格限 定在抵押房产本身的价值以内,机构不得向客户抵押房产以外的财产追索。金 融保险机构由此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只能由自己承担,而不能向客户身上转嫁。 为了保障机构的正当利益,防范这类长寿风险,机构实施无追索权的条款时,要 求老年客户同时参加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险业务,机构发生这种因老年客户 长寿而导致的损失时,即由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付。
4.住房价值保险
这是预防住房价值可能会出现的下跌而开办的保险业务,目前在美国的某 些州已经开始实行。住房的价值在正常的情形下,呈现为长期的上涨趋势,不大 会出现下跌,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的存在。如果真正出现了下跌,也是系统性的 大规模的事项,难以由保险公司给予很好的抵挡。有了住房价值保险后,虽然不 能对这类风险以彻底的防范,但终究会发生一定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