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欺诈
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是指企业主要通过向银行提供部分 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干生产经营活动 的贷款。
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有:
(1)企业向银行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
(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 望获得银行的充分信任。
(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
普通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
*夸大销售额;
*低报应收账款;
*压低存货量;
*低报负债或将短期贷款转移成为其他应付款,将期限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转移成为其他应收款;
资产重复计算;
资产重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
*夸大企业产品的受欢迎程度;
向银行炫耀企业有重要背景或与其他银行关系非同寻常;
向经办行或经办信贷人员表白企业领导人与银行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不错;
许诺给银行经办人员一定的好处或方便;
承诺给银行引存一定数量的存款但常常不能兑现;
釆取合法方法多计销售收入、利润、资产;
少计成本、负债、损失。
企业的这些表现目的在于获得银行信贷人员的信任,希 望如愿以偿地取得贷款,多数企业还是能够将贷款用于真实 的生产经营。此类企业大多流动资金比较紧张,生产仍能正 常进行。如果经营顺利,企业也不愿意因拖欠贷款而在银行 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企业无力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也通常愿意与银行配合。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财务状况- 般,很难获取银行贷款但又急需资金,因此通常想方设法改 善本企业的财务指标以取得银行信任。一些资金较为紧张 的大企业集团,也常常利用下属公司多,合并财务报表做假 很难发现等特点,采取上述手段争取银行的贷款支持,但这 些企业集团的贷款可能风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