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按揭贷款的类型及各法律主体承担的风险
由于“按揭贷款”所涉主体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导致按揭贷款 纠纷多发,尤其是地产商和银行业内为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合同的签订过 程,从而形成大量的以银行为原告的为实现债权而诉讼的虚假按揭贷款 案件。
第一,虚假按揭的概念。所谓虚假按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以真实或者 虚假的材料和主体的名义,假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从而套 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虚假按揭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真实购房价格与假按 揭房价差异不大,开发商只是为了快速回收资金,以略高于市场价采取了部 分虚假按揭,真假难辨,且短期内假的就可以变成真的;第二类则是虚假按 揭合同价款非常高,不合常理,且楼盘的购房人绝大部分是虚假的,往往有 金融机构人员参与,甚至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第二,虚假按揭的表现形式。虚假按揭贷款主要是因为开发商资金不 雄厚、为货币尽快回笼或开发商蓄意套取银行资金而形成。目前由于国家 调控政策效果明显,银行内部风险意识提高,虚假按揭贷款趋于减少态势。
一般来讲,虚假按揭贷款多发于21世纪初期,该类贷款纠纷近几年凸 显,均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银行风险已经或即将形成。其表现形式主 要有:
其一,内部关系人贷款。通过公司内部员工或员工亲属参与购房,并以 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开发商统一负责偿还。
其二,外部关系人贷款。通过关联企业〈子公司、母公司、建筑单位或业 务往来企业等〉的员工或员工亲属等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开 发商统一负责偿还。
其三,伪造贷款人资料。开发商借用或恶意使用他人身份资料申请按 揭贷款,虚假借款人申请资料中大多显示其担任厂长、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月薪水平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但实际上这些借款人大多学历较低,无稳 定的职业,并且通常有着相同的地域特征,如多为异地人员,断供时间也较 接近等。
其四,开发商统一划拨首付款或还款。开发商虚拟交易事实后,通常先 后多次由其或通过第三方账户将资金转账至各个借款人的储蓄账户,用于 缴付首付款,或直接虚开首付款收据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凭证。贷款发 放后,一般也是由开发商统一转账或提现后替相关借款人还款。
其五,开发商拔高楼价蓄意制造“零首付”。发生个人住房虚假按揭贷 款的楼盘平均价格一般都比当时同地段同类型的楼房售价要高,幅度为 20到50午。不等,开发商通过人为虚增房价,在最大程度上套取银行资金, 客观上造成银行发放“零首付”贷款’将所有风险转嫁给银行。
其六,开发商恶意重复售楼、售后再抵、抵后再售。开发商通常采取对 巳经销售的房屋不做销售备案,又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预售商品房后, 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隐瞒销售事实,又以开发项目(含 预售商品房部分)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从银行取得贷款,或在没有取得 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开发项目已设定抵押的事实,擅自销售商 品房。
其七,虚拟交易事实转移信贷资金。为了顺利转移信贷资金’有些开发 商通过购买原材料等途径从按揭贷款账户中向其关联企业转移资金,再通 过其关联企业将资金转移至个人储蓄账户,最终以大额现金提现形式将资 金转出。
其八,房屋竣工后,开发商迟迟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抵押登记手续, 为“一房二卖”或另外套取银行资金做铺垫。
其九,借款人维权意识差,对所购房屋不熟悉或对贷款条件不了解、不 关心,被开发商虚假按揭贷款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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