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条款无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 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 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 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 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 下情形:
民间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利率的 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 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 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 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 髙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 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 合同法和保护。
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 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 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 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否则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 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 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 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 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 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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