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签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 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作为借款银行还应注意下列问 题:
严格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银行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 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 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
严格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明确借款人其他违约责任。银行的借款合同应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在合同中应约定“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 债权”或‘‘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作为违约条款。 因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未履行银行的其他债务,无 论其偿债能力有无,至少其信用状况已不佳,其不履行本合同的 可能性已存在,据此可实行不安抗辩权。
借新还旧贷款应注明借款用途。目前,银行普遍存在贷款的 借新还旧,而且办理的抵押登记有相当部分为事后补办,抵押的 效力容易出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 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 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因此, 在具体办理时应注明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使第三人或担保 人知悉贷款的真实用途,以免其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 三人”为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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