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绝押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 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是绝押条款。《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抵押人虽然将自己的财产用于抵押,但对抵押物仍然拥有所有 权;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并设立抵押权后,只是取得抵押物权,而不能取得 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并不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改变所 有权人。抵押合同如果约定改变抵押物的所有权,就相同于买卖关系,债权人 付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交物,这就完全改变了抵押担保的性质,所以法律禁 止绝押。
绝押条款无效,债权人不能以绝押为由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这并 不影响抵押贷款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其他内容仍然有效,抵押权照样成立,抵押 人不能以绝押条款无效为由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
当然,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因抵押人需 要承担抵押责任,故应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此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接 受抵押物抵偿债务,从而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不是绝押,而是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