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 撤销权消灭。”据此规定,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有两种期限,即知道事由期限 和行为发生期限。
知道事由期限,是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 权的诉讼期限。1年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期限,前提条件是银行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银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将 丧失胜诉权。
行为发生期限,是银行自借款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诉 讼期限。行为发生的5年期限,适用于银行由于客观原因不可能知道借款人已 经放弃债权或者处分财产等情况。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适用1年而不适用5年。银行自借款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因客观上不知道,5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和“5年”两种期限是不变期限,不 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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