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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有关各情形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8-31 18:15
摘要:
汽车抵押贷款:有关各情形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汽车抵押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有关各情形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1.约定质押期间及法律风险
    质押期间与抵押期间一样,执行法定的存续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 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出质人与银行出于某种考虑,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期间的,该约定 质押期间因不符《担保法》规定而不具有约束力,届时,出质人主张银行超过 质押期间行使质权自己不再承担质押责任的主张无效。
    2.绝质及法律风险
    绝质与绝押的性质一样都是违反《物权法》禁止性规定的物权担保行为。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禁止绝质。 如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银行后,质物虽由银行占有或者控制,但所有权仍属出 质人,因而,银行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订立绝质条款,即不得约定在银 行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贷款债权未受偿的,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银行所有。
    质押合同如有绝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但绝质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 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3.口头质押及法律风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设立质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质押合同规定。据此规定,口头质权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但从合同形式自 由原则和质押实践情况来看,我们认为,质押口头合同能够被证明属实,且质 物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占有,双方当事人也无争议的,应当认定成立有效。例 如,银行与出质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出质人已按照口头约定将不 需要登记的动产交付给银行,银行也已接收,并提供了质押贷款,此时,口头 质押合同应当成立,质权应当设立。但依法登记设立质权的,如果没有书面质 押合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质权就无法设立。
     以上由汽车抵押贷款(优利金融)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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