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贷款之动产交付的相关规定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 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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