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取代债务人向债务人 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借款人取得贷款成为债务人后, 借款人财产的多少和增减,对银行实现债权影响很大。借款人贷款负债后,隐 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对他人有金钱债权而不主张的,就会侵害银行的债权利 益。对此,银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例如,借 款人向银行
贷款100万元巳经到期,第三人欠借款人10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借款人没有向其债务人主张货款债权,又无其他财产偿还贷款,造成银行到期 债权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借款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偿还义务,这就是银行 代位权的行使。当次债务人向银行履行100万元债务后,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 债务和借款人与其债务人的货款债权债务均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