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贷款:有关于贷款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 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 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 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兰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 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 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 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 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 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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