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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抵押贷款之担保抵押合同的规定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被担保的贷款既有物保(抵质押担保)又 有人保(保证担保)的,无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 供,在借款人不还款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 后顺序,贷款人有权选择向抵(质)押人、保证人单独或同时主张权利。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二+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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