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物价值保全权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 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 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 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这是抵押物价值保全权的规定。
贷款抵押权设立后,因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就有可能 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如抵押人提供房产抵押后,因自然灾害损坏而不修缮,致 使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就会导致银行抵押权受到侵害,届时难 以全部实现抵押贷款债权,因此,银行有必要利用法律赋予的抵押物价值的保 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