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 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一并抵押。”为了保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控制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该条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考虑农村乡镇、村 企业发展需要融资,又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可以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接受乡镇、村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产抵押, 将有以下两个法律风险:
一是乡镇、村企业在其建设用地上没有厂房等建筑物,而将建设用地使用 权单独设立抵押的,该抵押无效。
二是如果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提供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应当一并抵押,但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又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也就是说,在实现抵押权 后,通过转让取得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 地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和原来的土地用途;如果需要改变,必须另行经过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此外,以荒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也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